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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5]49号 2005-4-2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赣地税发[2009]104号规定,第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第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附件123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附件1、2、3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略)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略)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略)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和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提供劳务,下同)活动的纳税人。
第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经营地(劳务发生地,下同)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经营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税务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第五条 申请从事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须为帐册健全、能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方可予以办理;同时须将《外管证》的号码和填列的内容进行登录。
第六条 申请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需将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外出经营需要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立项、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第七条 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的工作流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