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19 云国税发[2000]2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昆明、玉溪、红河、大理、曲靖、楚雄、昭通、保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五华区、会泽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按时采集、汇总上报。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必须确定能全面、客观提供信息资料的零售单位;若某一采集点的价格信息不全面,应另选其他零售单位的价格进行补充。省局的信息采集点工作由省局和昆明市局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