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契税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30 财农[199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
现将《天津市
契税征收管理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3月30日
天津市契税征收管理具体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津政发[1998]18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机关。各级财政部门为
契税的征收机关。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契税,也可委托房管部门和土地部门代征
契税。对代征单位,应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同时负责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第三条 征收方法。纳税人应依法缴纳
契税。
纳税人以现金缴纳的
契税,由财政部门或代征单位开具“
契税纳税完税证”。
纳税人以银行结算缴纳的
契税,由财政部门或代征单位填开支票进账单,将税款划到指定帐户,再开具“
契税纳税完税证”。
第四条 缴库方式。财政部门或代征单位应每十日将收取的
契税汇总一次,填开加盖有
契税标志章的“一般缴款书”按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在市级、区县级金库预算收入日报表
契税科目中核算。
接受委托代征部门每季度末,应将本季度征收的
契税情况造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
契税纳税完税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征收机关留存;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第三联报查,按季上报财政机关备查。
第六条 委托办法。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