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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契税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契税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30 财农[199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

现将《天津市契税征收管理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3月30日

天津市契税征收管理具体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津政发[1998]18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机关。各级财政部门为契税的征收机关。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契税,也可委托房管部门和土地部门代征契税。对代征单位,应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同时负责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第三条 征收方法。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契税

纳税人以现金缴纳的契税,由财政部门或代征单位开具“契税纳税完税证”。

纳税人以银行结算缴纳的契税,由财政部门或代征单位填开支票进账单,将税款划到指定帐户,再开具“契税纳税完税证”。

第四条 缴库方式。财政部门或代征单位应每十日将收取的契税汇总一次,填开加盖有契税标志章的“一般缴款书”按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在市级、区县级金库预算收入日报表契税科目中核算。

接受委托代征部门每季度末,应将本季度征收的契税情况造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契税纳税完税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征收机关留存;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第三联报查,按季上报财政机关备查。

第六条 委托办法。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