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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2-05                                                    云国税发〔200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快我省金税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强化增值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在2001年将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即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2002年完成全面推行工作,即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的要求,省局决定在今年内我省先将11200余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其余的企业在2002年内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广泛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意义、目标及规划的认识,为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要按要求张贴和发放到全部一般纳税人。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凡经税务机关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使用防伪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2001年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时,对达不到规定的销售额标准但要求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否则,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对按税务机关要求按期纳人防伪税控系统有特殊困难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由企业提供放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经地、州、市局批准,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但不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原来已参加过培训、购买了两卡、至今还未安装运行的企业和已经安装、但未运行的企业要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必须在2001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