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行业分包工程业务代开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行业分包工程业务代开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21 桂地税发〔2008〕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建筑行业分包工程业务
营业税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8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分包工程业务代开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分包人工程款已经被扣缴
营业税的情况下,代开发票的处理: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关于“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第二款:“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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