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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屋房屋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屋房屋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3-15                                            桂地税发〔2005〕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屋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关于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于租赁市场的出租房屋收入征税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减征地方各税执行范围的通知》 ( 桂地税函〔2001〕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2〕74号)的有关政策规定解释执行。即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