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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1]121号 1991-12-07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