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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小型集体企业按行业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小型集体企业按行业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19 沪地税政二〔199542
优策网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 沪税所一发〔2003〕1号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有关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部分小型集体和国有企业已按我局沪税政二[1993]11号文《关于对本市小型集体企业和部分国有小型企业试行核定纯益率计算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办法的通知》试行二年来,在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规范小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办法,现对小型集体企业按带征率征收所得税若干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企业的条 件严格按照沪税政二[1993]11号文件第一条 规定办理,对符合查帐征收所得税和未申请带征所得税企业一般不实行本法。

(二)小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收益)额金额的确定,根据小型集体企业规模实际情况,每年适当提高小型企业营业收入额。1996年小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收益)额为180万元,各单位每年度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市局规定上限确定本地区营业收入(收益)限额。

(三)对增值税已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一般不适用本办法。

二、所得税的征收

(一)带征率

(1)1995年小型企业符合带征所得税的企业,仍按市局规定由各区、县局报市局备案已确定的带征率办理,从1996年起所得税带征率每年由市局按照行业专责单位测定并经市局批准的征收率执行,未明确行业的带征率仍由区、县局按实际测定率报市局备案。

(2)从1996年起各单位严格执行市局统一的行业带征率,对部分行业受地域级差影响,可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