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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津地税所〔200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8〕12号规定,“资产总额”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需进行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 ( 津地税企所〔2009〕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部分区县地税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反映,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预缴方法不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为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凡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符合《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