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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税〔2013〕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27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规〔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规〔2019〕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加快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支持重庆航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推进长江上游综合交通枢纽和航运中心建设,经市政府2013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及航运服务业缴纳的增值税给予五年财政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通过航交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及航运服务业,包括货运、客运、装卸搬运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

二、补助额度

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7年底,按上述扶持对象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其中:

(一)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一般纳税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其补助金额原则上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但为避免企业产生政策依赖,不愿调整经营模式,甚至骗取财政补助等问题和风险,结合企业成本费用构成及票据取得可能性,对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