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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7〕11号 2007.02.28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增强税收行政管理透明度,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三条    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第四条    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    减免税的申请及受理。纳税人可以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度内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

纳税人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但其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税,亏损年度应当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当年11月以后取得收入的,可在取得收入的下一年度2月底以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减免税审批。除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其它符合税收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都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减免税的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权责对称、公开透明”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减免税审批程序,加强对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管理。

(一)对减免税申报资料不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补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资料及时退还纳税人。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有两人以上作专题调查,调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核查报告,并签署具体的初审意见。

(三)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对新办企业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制度。除因特殊情况须于当年年底前办理年检外,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减免税年检手续。年检内容包括:

1.纳税人生产经营是否发生变化;

2.纳税人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3.减免税政策依据运用是否恰当。

在年检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与减免税条件不符的,应停止其减免税,并按税法的统一规定补征所得税。

(四)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在取得减免税收入的当年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