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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31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企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表样见附件1)和专项申报(报告样式见附件2)。
进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必须附送《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据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据资料至少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并签收申报资料。
企业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报多报资产损失、变造伪造申报资料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跨省(市、自治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汇总到二级)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省内跨市(州)、县(市、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三级以下汇总到三级)发生的资产损失,按如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本身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报送所有申报资料。分支机构还应向总机构上报所有申报资料,其中向总机构上报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应有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签收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