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31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企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表样见附件1)和专项申报(报告样式见附件2)。
进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必须附送《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据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据资料至少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并签收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