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4-10-27 云国税发[2004]2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三条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二)款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
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纳税服务工作中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强化税收
征管基础,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税务代理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办税力量,是税收
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达国家发挥中介作用,保证税收收入的成功做法和重要举措。200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发挥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税收工作中既要防止把税务代理作为自己的产业来对待、过分干预税务代理的正常发展,又要防止对税务代理不关心、不支持,甚至排斥的现象产生。
二、严肃纪律,巩固脱钩改制成果
(一)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从事、参与税务代理或向纳税人指定具体的代理机构。
(二)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向税务师事务所要钱、要物或报销有关费用。
(三)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干预税务师事务所的人事、财务和内部运作机制。
(四)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故意刁难、阻挠税务代理工作。
(五)巩固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成果,严禁税务机关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交给税务师事务所行使。
三、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一)税务机关应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的积极作用。
(二)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三)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四)在推行建账建制工作中,对自身没有能力达到建账建制要求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建账建制工作。
(五)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如果附报了税务代理机构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六)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其他退税事项,如果附报了税务代理机构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纳税情况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参考依据。
(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