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9〕49号 1999-05-10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税务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机关报区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现转发给你们,拍卖受托卖
增值税应税货物,无论该拍卖行是否具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1999年5月1日起一律按照的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4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3-11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规定,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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