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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相结合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相结合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稽[2000]27号 2000-8-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
为了进一步探索税务稽查工作方式,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健全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促进纳税人增强自觉纳税的意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决定在税务稽查的日常检查工作中试行《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相结合办法》。各级国税局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切实做好本办法的落实工作。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八月七日
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相结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管理体系,运用多种形式的税务稽查方法,全面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良好意识,不断提高税收稽查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的范围和对象。经选案列入日常稽查的纳税单位和上级确定的各项检查任务。具体自查对象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根据情况确定。另有规定需要直接查处的除外。
第三条 稽查的方法和步骤。整个稽查工作分为纳税人自查阶段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阶段。开展稽查时,应重宣传、重教育、重管理;将检查、教育、管理与税务执法相结合,促使纳税人把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国家税款作为自觉的行动。在实施稽查时应采取下列步骤:
1.查前告知。即将税务稽查的操作程序、职权范围、税收政策、稽查内容、违法处理等内容告知纳税人。查前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自查时间。纳税人自查结束后,应填列自查表和自查报告,说明自查的情况和问题,并附列有关证据。
2.重点稽查。根据纳税人自查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要求由稽查部门确定重点稽查的纳税单位。重点稽查面应视自查质量而定,一般不低于50%。重点稽查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