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8.15 川地税函发〔1997〕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 川地税发〔2010〕89号
)规定,全文修订重新发布,本文废止
为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227号
)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
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法字〔1995〕7号
《
通知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
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项目管理。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纳税人应向
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该住宅项目立项时计委等有关部门对该工程的名称、造价、结构、内部装修等内容认定的相关文件,经
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含县级,下同)。
房地产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核确属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将下文批复免予征收
土地增值税,所在地税务机关据此为纳税人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二、关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
房地产的项目管理。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
房地产或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
房地产的,纳税人在签订
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