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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调结构、促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调结构、促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9]128号 2009-8-5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调结构、促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调结构、促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重要批示和省委、省政府“三保一弘扬”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好“把保增长与调结构、促改革结合起来”的工作要求,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更加注重加快自主创新,更加注重加强节能环保,更加注重深化改革,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积极培育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新兴产业;推进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大力推动重点产业调整振兴,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农业农村经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改革,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依据税法规定并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发挥地税杠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1.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省级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支持动漫产业发展。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支持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
7.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支持农业项目开发。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竹、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9.支持旅游业发展。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0.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或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1.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4.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