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项目专业化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项目专业化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9]202号 2009-6-23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省局分类、分层、分级管理的要求,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项目专业化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项目专业化审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省局分类分层管理的要求,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省局决定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后对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或特定类型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在不同层级实行专业化审核。
第二条 省局于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和日常征管工作中的风险、薄弱环节,确定省局层级专业化审核的项目,组织系统内外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团队进行审核。
第三条 省局层级专业化审核项目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相关文件,收集相关资料、逐页编码、按户整理。各省辖市局逐户核查后,统一报送省局。
第四条 省局所得税处根据审核项目具体情况,成立由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的审核团队。
业务专家从全省所得税岗位的国税干部中挑选产生。技术专家由省局所得税处根据审核项目的需要联系省有关厅局挑选产生。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在审核工作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
专家的数量必须达到每项目三名(含)以上。
第六条 省局所得税处人员负责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可根据需要指定承办单位。还应负责:向专家说明需要遵循的程序,提醒专家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但不得对具体项目发表评价意见或对专家施加影响,并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与审核工作相关的异议、质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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