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通知的通知
通政发〔2003〕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有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
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
(一)取消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按销售收入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将原“教育地方附加费”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
(三)取消对乡镇以上(含乡镇)的建房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有关教育地方附加费执行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票据缴销手续。今年7月1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
(四)改变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联营、联户、股份合作制等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