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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纺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纺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公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现对全省棉纺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利用皮棉生产销售棉纱
(一)农产品核定扣除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皮棉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皮棉耗用数量×皮棉平均购买单价×17%/(1+17%)
当期皮棉耗用数量=当期棉纱销售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皮棉平均购买单价=(期初库存皮棉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皮棉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皮棉数量+当期购进皮棉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二)核定扣除标准为:精梳单耗数量为1.40,普梳单耗数量为1.15。
二、利用皮棉生产的棉纱连续生产其他产品
(一)利用皮棉生产棉纱连续生产其他产品的,按实际领用的棉纱,核定计算皮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1.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全部为自产棉纱,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