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6〕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财税〔2016〕53号
,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矿产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源税若干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其税目、征税对象、适用税率和征收方式按《浙江省列举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执行。
》 ( 浙政办发〔2014〕96号
)同时废止。附件
浙江省列举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