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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7-01 川地税发〔201089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结果的报告》(川地税函﹝2008﹞279号)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函﹝1997﹞233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一条中“房地产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核确属建造普通住宅标准住宅,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将下文批复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文字予以删除。
二、第三、四、五、六、八条删除。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233号,2010年6月30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1996]2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