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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24 桂国税发〔1998〕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自1994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制以来,我区各级国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法规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近年所得税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审计部门检查的情况看,还存在着对所得税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管理偏松,企业不按期预交税款,不按规定办延期纳税,欠税严重,催缴不力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严格依法治税,确保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促进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企业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局领导分工负责,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查工作,并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

1、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7]195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桂国税发[1997]59号)的规定,抓好企业所得税各项基础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征管高质量、高标准达到规范化规定的要求。

2、狠抓欠税清理。针对目前企业所得税欠税比较严重的实际情况,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清理欠税,追缴欠税入库,尽可能减少旧欠,防止新欠,坚决杜绝以缓代欠,或以缓代免,严禁以任何理由豁免纳税人的欠税,切实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对欠税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严格按规定审批延期纳税。对纳税人确需缓交税款,要严格按税法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经批准缓交到期的税款,要立即追缴入库,不得擅自延长缓交期限。

4、严格执行各种费用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对需要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如财产损失、亏损弥补、总机构管理费等,必须事先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否则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如已经列支的,经检查发现,即剔除补税。

5、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各地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桂政发[1998]18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制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不得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对违反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混淆入库级次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同时,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凡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要认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做到依法办理减免税,依法加强减免税的管理。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清理漏征漏管户

1、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与地税的联系,把属于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范围的企业接管好,防止漏管户。

2、加强与企业主管部门联系,清理漏征漏管户。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以及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出现异常申报的纳税单位进行彻底清查,对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除补征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和处罚。

四、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力度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