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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专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专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10 大国税发〔1997〕第2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国、地税分局,区、市(县)局;各区、市(县)邮电(政)局:


税务专邮是利用现有邮政设施和网点快捷、方便完成纳税申报和税务文书送达的有效途径,已为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也将逐步推行这一做法。为做好我市的税务专邮推行工作,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与大连市邮电局联合制定的《税务专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邮寄申报要因地制宜。各局要结合实际,在适合邮寄申报的纳税人中推行,不可“一刀切”。

二、要组织好培训。对于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与邮电部门要联合组织培训,使其明确邮寄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邮寄申报的质量。

三、要积极利用邮政资源。各税务机关应积极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各类税务文书,以节省人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治税。

四、要加强合作。税务机关和邮电部门对于税务专邮工作要共同协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招待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市局主管部门反映,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行。


附件:

税务专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落实国税发[1997]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和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不断深化我市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邮电部颁布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