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等有关流转税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7-09-30 沪国税流〔1997〕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我局
沪国税流〔1997〕6号
文《
关于企业兼并等有关流转税处理意见的通知
》下发后,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新问题,要求市局予以明确,根据分局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之间进行产品调整中,产品转出企业将产品转出时,债权债务也同时转移给产品转入企业,且转出方将资产大于负债的部分作为投资,今后以分利的形式作为补偿。对于这种形式的产品调整,可比照
沪国税流〔1997〕6号
中对产品调整的重新组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
沪国税流〔199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