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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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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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2009年4月10日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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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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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失效废止条款 |
备注 |
1 |
2011年12月27日 |
第八条第二款“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主管车船税的业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内容。 |
该条款于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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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4年3月20日 |
第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售面积原则上以销(预)售许可证确认的面积为准,对于实际可售面积与销(预)售许可证面积不一致的,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按实际可售面积确认”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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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7年6月7日 |
第一条第(一)项“除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外,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发生出口业务”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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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8年6月15日 |
第二条第一款中“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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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8年6月15日 |
第二条第一款中“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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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另设5个办公区: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78号。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办公区,办公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40号。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房地产交易市场税务所办公区,办公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80号”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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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一款中“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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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40号”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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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8年6月15日 |
第二条第一款中“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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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8年7月5日 |
第二条、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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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有效,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为及时将清理的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向社会公布,制定本公告。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2018年10月30日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此次发布的失效或废止规范性文件6件,其中:全文废止1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