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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6〕2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年12月1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2006年为例,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虽平时取得收入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年度终了后,仍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