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郊县地区普通标准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7]19号 1997-03-14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奉贤县税务局反映,计征
土地增值税时本市普通标准住宅都是参照沪建建(1994)第0632号《关于批准(住宅建设设计标准)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1至9项标准认定。由于县、乡、镇地处较偏,住宅习惯、住宅售价和住宅消费观念与市中心城区有较大差异,要求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考虑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与每户平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协调,普通标准住宅是满足最基本的住宅需要,经研究,对本市郊县地区认定普通标准住宅计征
土地增值税予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建筑面积标准的适用范围
放宽的范围仅适用于远离市中心城区的地区,按照1995年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重新制定的本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在第八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地区参照
沪地税地[1996]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