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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地税规[2010]8号 2010-11-12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三)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困难情形。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1);
(三)纳税人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纳税人提供的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1、纳税人停产、停业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对于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占地的减免税,应提供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3、对于因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