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8]86号 2008-3-18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1077号
)的规定,为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分支机构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还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纳税人已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仅限新办商贸企业)。
4.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仅限出口企业)。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受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时,应对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填写是否准确进行查验。
二、审核调查的内容
(一)案头审核。税收管理员应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查询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注册资金金额,开户银行及帐户,从业人数等,与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
(二)税务约谈。对申请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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