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9〕94号 2009.05.22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
,以下简称《
办法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截止日应按照《
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国家税务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逾期不再受理。
二、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批程序
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家税务局申请,也可向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申请,由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核准后转报有权审批的国家税务局。
三、
资产损失审批权限
(一)金融企业当年申请扣除的
资产损失(专指贷款损失),每笔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00-5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其他企业当年申请扣除的
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