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铂金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国税流〔2003〕66号 2003-06-0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国税法[2007]1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第一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第一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6号
)的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铂金首饰的范围
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包括铂金和铂金基首饰,以及铂金和铂金基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铂金首饰)。
二、铂金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铂金首饰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原有的经营单位,应自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30日内,到核算地县以上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消费税纳税人认定。
申请办理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铂金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比照金银首饰表式),并提供如下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