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冠名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 年第6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 年第4 号公告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继续有效
为规范冠名发票印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冠名发票印制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 》 ( 税总发〔2013〕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冠名发票印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应携带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市州税务机关办理印制手续: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2. 经办人身份证明;
3.《冠名发票印制情况表》;
4.冠名发票票样。
二、在我省范围内跨市州(包括省直管市、林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