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6〕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的通知
》(国税函〔2006〕502号
)确定我省为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省级试点单位。根据我省出口退税管理情况,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依法创新”和“谁审核、谁签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出口退税基础建设,提高县(市、区)局的出口退税执法能力,突出市地局的管理职能,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要求,强化出口退税管理。
二、关于下放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权限的内容
此次我省下放的主要是市地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事项,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由原来的市地局审批调整为由试点县(市、区)局自行审批。
1.县(市、区)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批。
2.县(市、区)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批。
三、试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