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4-29 琼国税发〔2004〕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国税发〔2007〕15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46号
)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统一我省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损失的规范管理,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46号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设在海南省内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