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5〕324号 2005年12月2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06〕60号
)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近期,各地反映
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征管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搬迁中
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3〕115号
)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内资企业搬迁的
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规定之前,为支持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我省内资企业搬迁的所得税处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取得搬(拆)迁补偿费收入,凡由原企业搬(拆)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拆)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拆)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该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拆)迁补偿费收入,凡搬(拆)迁后不再重置与搬(拆)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拆)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搬(拆)迁中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按照配比原则进行。企业从搬出旧址年度起,统一按照上述规定将分年度获得的搬(拆)迁补偿收入加总为搬(拆)迁补偿总收入,扣除搬(拆)迁费用、搬(拆)迁损失(含固定资产拆迁损失和企业停工损失)等,计算搬(拆)迁所得,符合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提交财务处理事项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调整后,按税务机关确认的数额调整财务事项。符合第(二)款规定的,企业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四)省局
辽地税所〔199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