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6]111号 2006-6-2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江苏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04]96号)制定下发以后,对于整顿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税收秩序,规范收购发票的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全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凡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均可领用百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批后可限量领用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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