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系统安装前已经为纳税人开具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在做好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收、预征税款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重新开具。
二、关于防伪税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培训工作省局另文通知。
三、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系统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暂按如下流程操作:
1.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
国税发〔2004〕153号文的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通过征管软件“申报征收→税款预缴→一般预缴”模块录入征收税款,同时在“申报征收→其他申报→税务行政性收费”模块录入征收代开发票工本费。
2.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及专用发票工本费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在核对《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为纳税人代开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3.税务机关必须在一个窗口设置征收岗位和代开发票岗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22日
附件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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