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增合并缴纳增值税加油站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5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0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已在全省实现
增值税合并缴纳,随着中石化和中石油不断开辟市场,二者所属加油站也不断增加。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石化和中石油新建、收购的全资加油站报主管税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