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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鲜垂盆草清膏、益母草清膏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4〕4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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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原13%增值税税率货物转为11%征收,具体税率以财税〔2017〕37号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