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30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11-05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力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是在税务端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中增加的认证发票双向比对、失控发票数据实时采集和自动更新功能,实现了以日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即时监控非正常企业和失控发票信息。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123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局网络版软件数据集中模式的运行情况,我局的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实行总局、省局、地市局三级运行模式。
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的采集和比对结果接收等操作由原稽核系统改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的发票发售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操作,原稽核系统中的失控发票登记功能将自动屏蔽。
二、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日常工作包括:
1、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将需认证的抵扣联发票进行扫描认证(纳税人采用抵扣联信息企业端采集方式的,仍按京国税发[2003]198号文件要求,报送抵扣联电子数据),其认证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
2、及时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即:“认证时失控发票”);通过总局每日下传的新增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属于“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即:“认证后失控发票”)。
3、对失控发票的确认、采集失控发票数据以及提请撤消失控发票申请等。
三、确认失控发票的部门应自新增失控发票数据确认失控起一个工作日内填写《
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填列口径按照系统中“失控发票登记”所列选项进行填报),经所长签字、盖章后转交发票管理所;发票管理所防伪税控发售管理岗应于收到《
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的当日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及时采集。升级后的发票发售子系统增加了非正常企业未开具发票明细列表,对于非正常企业失控发票的登记,可根据《
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在系统中选择登记。
四、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