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政办发〔2017〕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晋政办发〔2018〕4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对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促进全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工业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省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主要方向和重点任务;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省经信委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在山西省内注册,法人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在山西省境内实施的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军民融合、工业强基、公共平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制造创新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用贴息和补助方式。
(一)贴息
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
贴息额度依据贷款进账单、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不超过利息实际发生额。
(二)补助
对企业(单位)自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