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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4〕30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18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增购发票预缴增值税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填写《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一式两份)后直接在征收前台办理预缴税款手续;
(二)征收人员根据《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征收增值税,《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退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发票购票簿、本月所开具的专用发票记帐联原件核实《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