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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4〕19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2-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各级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5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开具的非税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二、为了确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数据的顺利上传、比对,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代开税务机关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稽核系统,录入信息的采集口径见《代开国税机关稽核系统基本信息采集口径》。
三、各级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最高开票限额暂设定为十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22日

附件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