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4〕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鼓励扶持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其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收费项目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晋财综〔2011〕88号)执行。对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工商登记之日2年内,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省级留成100%、市县留成50%的财政补助政策。
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6个月创业实训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指在实训结束后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四、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可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再扶持。对上述贷款项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五、高校毕业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到创业贷款并按期还款的,可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规定额度内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各级科技、经信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上述小额贷款。
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围绕现代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文化传媒、社区服务等重点行业,定期评选30-50个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创业项目,作为“山西省大学生创业星火项目”,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各市、县都要选择一些重点创业项目,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支持。
七、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创业资金中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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