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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政办发〔2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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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晋政办发〔2017〕16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促进全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实施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

省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省经信委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在山西省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

(二)在山西省境内实施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方式。

(一)贴息。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参照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战略性新兴产 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煤层气、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现代煤化工)项目以及先进制造业(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工业强基等)项目支持比例为基准利率2倍,其他项目支持比例为基准利率1.5倍。

(二)补助。对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给予补助支持。补助额度参照贴息方式支持比例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计算。

(三)奖励。对技术创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研发类,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软件等信息化类及其他轻资产项目和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第八条 对我省转型综改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第九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省经信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年度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重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市级经信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