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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8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9-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税源监控,规范普通发票代开工作的管理,现对市局之前下发的深国税函〔2004〕217号文件中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办理流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 纳税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和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证明资料,在申报征收窗口预缴税款。
(二) 征收人员对《信息表》与证明资料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按照《信息表》所列税款合计数征收税款,并在《信息表》上注明税票种类、号码,签章确认后与证明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三) 纳税人持《信息表》和证明资料到代开发票窗口代开发票,税务机关确认税款入库后,按照《信息表》内容开具发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纳税人,信息表、证明资料和存根联等由申报管理科整理归档。
二、税务机关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均应先征税,再为其开具发票。对纳税人能够证明其当月销售额确实低于起征点并提出退税申请的,税务机关应按照CTAIS退抵税流程退还纳税人代开发票部分已征税款。
三、市局定于2004年11月1日启用新版《代开发票》和统一代开发票专用章,旧版代开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0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全文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