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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4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1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河南分公司)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财务集中核算,各市级分公司和基层加油站只是会计信息的采集终端,由省公司统一进行汇总核算,并编制汇总报表。为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强增值税管理,同时保证各地财政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经营部、油库和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管理

1、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实行全省集中统一核算后,各分支机构原税务登记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不变,并可使用原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各分支机构日常的税收管理仍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包括发票发售和税控设备的管理。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第2号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

二、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及缴纳

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及缴纳实行“由中石油河南分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各分支机构(包括省、市公司本部,见附件3,下同)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具体为:

(一)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1、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汇总本部和所属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得出当期应纳税额。

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当期销项税额=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当期汇总销售额×17%

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当期应交增值税=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当月汇总销项税额-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2、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按月计算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占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汇总销售额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

销售比例=各市县级分公司当期销售额÷省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汇总销售额×100%

3、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按照销售比例计算分配各分支机构当期实际应交增值税

各分支机构当期应交增值税=销售比例×省公司当期应交增值税

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向各分支机构(见附件3《中石油河南分公司集中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