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企业实行汇总和统一缴纳增值税后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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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1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文,批复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福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福建公司”)以设区市分公司为单位汇总缴纳
增值税,福建省烟草公司以设区市分公司为单位统一缴纳
增值税。现将上述三家企业实行汇总统一缴纳
增值税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石化福建公司和中石油福建公司下属县(市、区)加油站实行汇总缴纳
增值税,必须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1号 )和《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97号)文件的规定,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二、福建省烟草公司下属县级烟草公司改制后,取消法人资格,由设区市分公司统一缴纳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