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采血浆站采集销售原料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4〕3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15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莘县单采血浆站销售原血浆征免
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聊国税发[2004]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莘县单采血浆站销售原料血浆,并向购买方收取货币资金,构成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属于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二、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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